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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适用本办法,中央企业和中央管理的其他单位除外。需提交如下书面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1.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申请书;(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申请书:空白表格下载)、(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申请书:示范文本下载);
2.授权委托书(非法定代表人本人办理)(授权委托书:空白表格下载)、(授权委托书:示范文本下载);
3.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5.工程建设类单位需提供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复印件),建筑施工企业还需提供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非工程建设类单位需提供海关出具的出口额证明或商务部出具的相应业务统计证明;
6.与对外承包工程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7.申请单位境外安全防范领导小组及常设人员状况的说明及境外安全防范机制和应急处理预案;
8.申请单位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管理体系文件;
9.最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约行为和重大违法经营记录的证明材料。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交最近3年应连续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的证明材料;
10.北京市商务委员会要求提交的证明符合《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
1.受理(条件)标准:符合申请条件,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受理岗位:市商务委对外经济合作处经办人员。
3.岗位职责 :
(1)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制发相关文书;
(3)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制发相关文书;
(4)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同时说明理由并制发相关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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