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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以单位名义享受家电以旧换新政策审核事项的通知
京商务交字〔2011〕64号
发布时间:2011-05-03     信息提供:服务交易处
 

各区(县)商务委、家电以旧换新参与企业: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 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函〔2011〕210号)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本市家电以旧换新工作,完善家电以旧换新管理制度,现就以单位名义享受家电以旧换新政策审核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核对象 
  拟以单位名义参加家电以旧换新,购买新家电5台以上,享受家电以旧换新政策补贴的购买人(以下简称“购买单位”)。 

  二、购买单位应提交的材料 
  (一)《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申请办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以单位名义参加家电以旧换新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一式两份。 

  三、审核程序 
  (一)以单位名义参加家电以旧换新,购买单位应按要求提交材料,并在申请表中注明用途,到所在区(县)商务委进行审核。 
  (二)区(县)商务委审核同意的,在申请表上加盖区(县)商务委公章,一份申请表退回购买单位,一份申请表及申请材料复印件由区(县)商务委留存备案。 
  (三)购买单位在购买新家电时,须向家电销售企业提供区(县)商务委审核同意的申请表。 
  (四)家电销售企业留存申请表,并与购买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销售发票、家电回收凭证和《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等材料一起,向区(县)商务部门申请兑付补贴。 

  四、审核工作要求 
  (一)自2011年4月25日起,购买单位须向所在区(县)商务委提出申请并通过审核后,才能以单位名义参加家电以旧换新活动。 
  (二)区(县)商务委要对购买单位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购买用途进行认真审核,对中标销售企业和经营五类家电(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空调、电脑)的商贸流通企业参与家电以旧换新的行为要加大审核力度,防止骗补和套利行为的发生。 
  (三)区(县)商务委在审核企业兑付财政补贴资金的申请时,要把申请表作为审核单位购买补贴资金的必备材料;若无申请表,区(县)商务委不得审核通过。

  特此通知。 

  附件:以单位名义参加家电以旧换新申请表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日

  附件下载:

    附件:以单位名义参加家电以旧换新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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