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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北京市消夏露天餐饮经营场所管理的通告
发布时间:2008-05-19 

                         北京市商务局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卫生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北京市路政局
                         北京市城市管理  综合行政执法局

京商交字〔2008〕42号

   2008年是奥运决胜之年,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平安奥运行动”意见,为举办一届“有特色、高水平”奥运会营造良好的环境秩序,现就加强消夏露天餐饮经营场所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等公共场所开展消夏露天餐饮经营活动,临街的商业、饮食业等行业的经营者不得临街从事店外消夏露天餐饮经营活动。
  二、餐饮经营者在其非临街的固定经营场所以外从事消夏露天餐饮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市容环境卫生、食品卫生、环保、园林绿化、市政、规划、治安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同时,消夏露天餐饮经营场所的开办者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履行第一责任人的义务。
  三、各区县商务、市政、城管、公安、工商、环保、卫生、园林绿化、路政管理等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职责,从严查处各类消夏露天餐饮的违法经营行为。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二○○八年五月九日

 
(信息提供:服务交易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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