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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2009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资金使用操作办法
发布时间:2009-10-14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使用北京市2009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资金,做好我市“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资金拨付工作,提高资金的拨付效率及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现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
  资金来源于财政部2009年第一批支持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资金批复给北京市的资金计划中用于支持“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部分的资金,市财政局收到专项资金后,进入市财政“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资金项目库。
  二、项目验收程序
  (一)试点企业提出申请
  承担“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试点企业,于2009年10月15日前将批准纳入“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规划并在2009年9月30日前实际完成的农家店项目,向区(县)商务局提出资金拨付的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内容包括2009年度店铺发展和配送中心建设情况、资金计划。
  1、申请验收农家店原则上应提供以下材料。
  (1)农家店店铺工商营业执照及公司授权使用商标或者标识在所在地工商局备案情况;
  (2)税务登记证(直营店除外);
  (3)租赁房屋的房屋租赁合同(店主利用自有房屋开设店铺的除外);
  (4)加盟店的加盟合同(直营店除外);
  (5)地税部门出具的完税凭证(直营店除外);
  (6)建立信息系统的店铺信息系统数据列表(未建立信息系统的店铺除外);
  (7)对进货渠道和供货商建立的登记台帐;
  (8)其他可以证明的文字材料。
  2、申请验收新建或改造配送中心项目原则上应提供以下材料。
  (1)立项批复(新建);
  (2)国有土地使用证(改造);
  (3)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新建);
  (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新建);
  (5)竣工验收证明(新建);
  (6)项目2009年投资情况(新建或改造)。
  (二)区(县)商务局组织验收
  区(县)商务局按照《商务部 财政部关于加快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通知》(商建发〔2009〕164号)要求,对本区(县)的农家店建设项目和配送中心项目进行逐一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连同企业资金申请报告一同报市商务委。
  (三)市商务委、市财政局组织复查、抽查
  市商务委、市财政局组成抽查小组,对各区(县)报送的农家店建设项目和配送中心项目进行复查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商务部。
  三、资金拨付
  按照区(县)商务委提交的验收报告和资金申请,抽检合格后,将验收情况和资金需求通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复核无误后,将补助资金一次性直接拨付到承办企业。
  四、验收报告
  2009年11月,市商务委向商务部报送北京市2009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验收报告。
  五、资金使用追踪监督
  对财政资金的使用,要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任何单位都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管理合理使用财政资金,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财政资金。对违反规定挪用本专项资金的,根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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