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繁体中文  网站地图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位置图
站内搜索:
职能介绍    领导介绍    机构概况    领导分工    业务处室    政务公开    行政许可    政策法规    统计数据    发展规划
办公大厅 ·  商务专题 ·  特色商业 ·  在线咨询 ·  结果公示 ·  外资办事指南 ·  商业执法 ·  安全生产 ·  视频点播 ·  招聘与培训
您现在的位置: 政策法规-->政策文件-->商业流通发展资金管理
北京市2009年度“双百市场工程”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09-10-1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印发2009年度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09〕71号)要求制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双百市场工程”建设资金是指财政部拨付到北京市财政局,专项用于支持2009年我市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承担的标准化建设及改造项目的以奖代补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承办单位是指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和北京市财政局核准并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的2009年度按照“双百市场工程”要求实施的我市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改造项目的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具体企业名单参见《北京市2009年度“双百市场工程”建设项目安排表》。

第二章  适用范围及资金申请

  第四条  新建或改造交易厅棚、仓储物流、加工配送、分拣包装等基础性、经营性设施项目以及冷链、质量安全可追溯、安全监控、废弃物处理等准公益性设施项目,均可以申请以奖代补专项资金。
  第五条  申请验收和拨付资金的建设改造项目须未接受过中央或北京市财政资金支持,并应是在2008年建成或于2009年1月1日—11月30日期间竣工的项目。
  第六条  项目承办单位在项目竣工后应首先对项目建成情况进行自评,根据自评结果于2009年12月1日前向市商务委员会提交验收申请以及以奖代补资金拨付申请书面文件。提交的申请文件须经区(县)商务部门初审同意后上报市商委委员会。提交申请文件的同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由市商务委核对无误后退回,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下同);
  (二)新建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需提供规划、国土、建设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建设文件复印件以及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文件复印件;购置设备项目需提供购置设备合同、发票原件及复印件、购置设备清单(列明设备名称、型号、数量、价格、制造厂商),统一招投标项目需提供项目承包合同及工程结算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需提供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文件或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第三章  项目评审和验收

  第七条  市商务委员会收到项目承办单位申请文件后,交由市财政局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审。
市商务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局根据项目评审结果,按照《商务部关于印发2006年度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项目建设标准与验收规范的通知》(商建发[2006]511号)确定的“双百市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与验收规范对项目进行实地验收。全部项目的评审和验收工作于2009年12月15日前完成。

第四章  资金拨付

  第八条  经市商务委、财政局共同验收审核合格的项目,由市财政局根据商务部、财政部共同确定的支持资金额度,按国库直接支付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每个农产品批发市场原则上按不超过200万元标准予以支持,同时不超过总投资的50%。全部资金拨付工作于2009年12月20日前完成,并将资金拨付情况上报商务部、财政部。
  第九条  项目承办单位收到资金后,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帐务处理。

第五章  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条  各资金使用单位应接受各级财政部门、商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接受各级审计部门的审计检查。如出现采取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资金,或出现截留、挤占资金等违法行为的,取消其以后年度申请资金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处分。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委员会和市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解释。

 
 
[关闭本页]  [返回首页]
无标题文档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http://www.bjcoc.gov.cn 版权所有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90号 邮编:100010 Email:xxzx@bjcoc.gov.cn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05083561号 隐私权保护政策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