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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2009年度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费用补助的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09-10-14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09年度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09〕72号),为用好2009年度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费用补助,推动信用担保机构支持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工作,加速中小商贸企业稳步向前发展。现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支持重点和支持标准
  融资担保费用补助采取财政补助方式予以支持。对2009年1月1日以后,符合条件的信用担保机构为中小商贸企业提供的单笔贷款800万元以下、未获得其他中央财政补贴的担保业务,给予不超过贷款保额1%的补助,具体补助比例由市财政局和市商务委根据业务规模、贷款期限、项目性质等情况分类确定。
  申请补助资金的信用担保机构,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市属担保机构实收资本达到4000万元以上,区县属担保机构实收资本达到2000万元以上;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按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各项准备金;
  (三)经济效益良好,会计、纳税、银行信用等方面无不良记录;
  (四)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五)项目申报期内为中小商贸企业提供的贷款担保额占其担保总额的20%以上;
  (六)上年度贷款担保额达实收资本的2倍以上;
  (七)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八)担保的中小商贸企业及贷款用途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鼓励支持“家电下乡”、“汽车摩托车下乡”、“双百市场工程”、“万村千乡市场”、“早餐工程”、“双进工程”、“农超对接”和“放心肉”等项目承办单位的融资。
  信用担保机构收到的补助资金,只能用于弥补代偿损失或补充风险准备金。
  二、被担保的中小商贸企业标准
  按行业划分标准,中小商贸企业分为以下8类:批发和零售、住宿和餐饮、租赁和商务服务、居民服务、屠宰、物流、仓储、其他。其中,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屠宰业参照批发业标准,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参照零售业标准,物流、仓储业参照交通运输业标准。
  (一)零售业中小型企业标准:职工人数在500人(含)以下,或销售额在15000万元(含)以下。
  (二)批发业中小型企业标准:职工人数在200人(含)以下,或销售额在30000万元(含)以下。
  (三)交通运输业中小型企业标准:职工人数在3000人(含)以下,或销售额在30000万元(含)以下。
  (四)住宿和餐饮业中小型企业标准:职工人数在800人(含)以下,或销售额在15000万元(含)以下。
  三、项目申报、审核、拨付程序
  (一)项目申报
  1、申报材料
  (1)《担保机构基本情况表》;
  (2)经会计师或审计师事务所审核、合作银行盖章确认的项目申报期内《中小商贸企业贷款担保业务补助资金项目申报表》;
  (3)经会计师或审计师事务所审核的项目申报期末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担保余额变动表等);
  (4)项目申报期完税证明及汇总表;
  (5)其他需要的资料。首次申报时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章程的复印件;
  (6)获得担保支持的中小商贸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盖有中小商贸企业公章的企业介绍及资金用途说明。
  其中(1)至(4)材料各4份,(5)至(7)材料各1份。
  2、申报方式
  申报融资担保补助资金采取网上注册和项目申报方式,使用“商务部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补助管理系统”,网址为http://dbjg.creditsys.com.cn,使用方法详见管理系统使用说明。
  3、申报时间
  各信用担保机构应于2009年8月31日前和2009年12月10日前将有关材料和电子数据报送市商务委流通发展处。
  (二)项目审核
  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由相关主管部门、中介机构、行业专家等人员组成的评审组对各信用担保机构上报的材料和电子数据进行评审。
  (三)资金拨付
  由市财政局、市商务委每半年组织一次融资担保费用补助资金的申报和审核拨付。2009年上半年和下半年资金审核拨付工作分别于2009年9月30日和2009年12月10日前完成。资金审核拨付情况于申报期结束后10日内,由市商务委汇总后报财政部、商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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