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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二手车交易市场升级改造示范工程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09-10-1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北京市“二手车交易市场升级改造示范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开展二手车交易市场升级改造示范工程试点的通知》(商建发〔2009〕3号)精神,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申报“二手车交易市场升级改造示范工程”项目的企业必须符合国家《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二手车交易市场升级改造示范工程”支持资金是中央财政支持资金。
  第四条  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实施“二手车交易市场升级改造示范工程”工作。
  商务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二手车交易市场升级改造示范工程”项目工作,具体指导企业的升级改造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补贴资金的筹集、落实和监管。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符合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并已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正式开业3年以上。
  第六条  组织机构、规章制度健全,运营规范,具有带动和辐射作用。
  第七条  设有二手车交易大厅,面积不少于300㎡;经营面积在1万㎡以上,并能够为二手车经营主体提供固定场所和设施;具备查验车辆法定证明及凭证,办理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手续等服务功能。
  第八条  年交易量不少于1万台次,具有改造所需的自筹资金。
  第九条  遵守《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没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制定了二手车交易市场升级改造实施方案;按时上报二手车交易、价格等信息统计报表。

第三章  改造重点

  第十一条  建立二手车交易管理系统。实现车辆入库管理、库存管理、出库管理、报表、数据传输等二手车交易流程全方位的电子化管理。
  第十二条  建立二手车交易服务管理系统。建立起完善的交易车辆信息及价格发布平台、消费者查询系统、交易流程控制系统等。
  第十三条  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管理系统。建立健全驻场商户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员工绩效考核、闭路监控系统、安全、消防报警系统等。
  第十四条  改造二手车交易大厅,完善相关设施,具备办理交易服务、信息查询、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服务功能。

第四章  申报程序和材料

  第十五条  申报程序:由二手车交易市场向市商务委提出书面申请,市商务委按照国家《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和商建发〔2009〕3号精神要求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  申报材料:“二手车交易市场升级改造示范工程”项目申请书;升级改造方案;营业执照(复印件);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完税证明等。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七条  加强实施规划指导,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北京市实际情况按照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择优选择“二手车交易市场升级改造示范工程”试点企业。试点企业于2009年8月25日前将本企业升级改造示范工程项目申请书(一式四份)报市商务和市财政局。2009年8月31日前由市商务委将实施规划和“二手车交易市场升级改造示范工程”项目申请汇总表报商务部、财政部。试点企业每季度末要向市商务委报送项目进展情况,市商务委汇总报商务部。
  第十八条  严格项目监督管理,由北京市商务委员会牵头会同市财政等部门和专业人员组成项目验收小组,依据附件1和经批准的项目建设方案,对建设完成项目逐一验收,于2010年6月底前以两部门文件将验收报告报商务部、财政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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